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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知识信托百问百答

  • 信托利益与信托收益的区别

      信托业务实践中,信托利益与信托收益两个概念经常被混淆,甚至当作含义相同的概念交替使用。一些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是这样定义的:信托利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而信托收益则被定义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其实这样的定义并不准确,受托人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利益应该是信托收入,而不是信托收益。而将信托收益则定义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当然是没问题的,但这个信托收益应该是信托收入扣除了信托费用后形成的收益,即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既然信托收益已经扣除了信托费用,那么将信托利益定义为信托收益在扣除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显然是错误的。而且这样的定义让人形成了信托利益就是信托收益或信托收益的一部分的观念。   那么信托利益与信托收益到底有何区别   概念方面的区别。信托利益,是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说信托利益是信托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享有的所有经济利益。而信托收益则指的是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是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的增值部分(除去信托费用)。信托利益既包括信托收益,也包括提前分配的部分信托财产(如有约定),一般情况下也包括剩余的信托财产。《信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这就是说除非信托文件另有约定,信托终止时剩余的信托财产属于信托利益范围而归属受益人。   范围不同。信托收益是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因此并不会随意变动。委托人不可夸大信托收益也不可缩小信托收益,信托收益是实际产生的。信托利益则不同,信托利益的范围主要是依靠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仅仅指信托收益;也可以约定信托受益人分配到的信托利益既包括信托收益,也包括提前分配的部分信托财产;或者可以约定信托受益人分配到的信托利益既包括信托收益,也包括提前分配的部分信托财产,还包括剩余的信托财产。总之信托利益是根据信托文件而设定的,信托利益的范围可以按照约定发生变化。需要提醒的是,信托利益的范围不同,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的价值也是不同的(信托受益权的财产权益就是委托人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那么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或质押时就需要正确评估信托受益权的价值。   计算公式不同。信托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而信托利益的计算就比较难,因为信托利益的范围可能是变动不居的,每个信托项目的信托利益的范围不一定一样。在一般情况下,信托利益指包括信托收益在内的所有信托财产除去信托费用的部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信托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信托费用。   信托利益与信托收益在概念与范围方面的开放性与灵活性,充分反映了信托机制极富弹性与多样性的独特魅力。下面我们举个例子来简单诠释一下信托利益与信托收益的区别。   以债权资产信托合同为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是一笔信贷债权资产,那么信贷合同可以约定借款人每期支付当期利息,也可以每期返还一部分本金,到最后再返还剩下的本金及利息(类似房地产按揭)。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每次分配信托利益时就不仅仅限于信托收益(利息),还包括分配一部分债权本金对应的信托财产,而且到信托终止时还需要支付受益人最后的信托收益与剩下的信托财产。对于信托而言这里不能说成是返还本金,因为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并非债权关系是信托关系,所以应该说是分配信托利益。在这个例子里信托利益与信托收益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另外,在设定优先劣后双层受益权的情况下,甚至整个信托项目没有信托收益,优先受益权人还可以取得包括初始信托资金与约定回报在内的信托利益。这种情况下信托利益与信托收益的差别更加明显。(周林/用益信托工作室)(作者单位: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
  • 信托产品(七):个人信托

      个人信托是在欧美国家使用已久的信托商品。其最早源于十字军东征时,广大的庄园及家产无人照料,而委托教士代为管理的制度。发展至今,个人信托不仅能依照客户的目的,将各种财产权纳入,作最有效的整体规划与处理,也能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碍的家人或挥霍家产子女的生活。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经济的长足发展,国民的财富也急剧增长,对于已经富裕起来的人来说,迫切需要更多新的、有效的理财方式使他们的财富能够积累下去。而个人信托无疑是一个非常适合的选择。   一、个人信托业务的涵义      所谓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权移转予受托人(信托机构),使受托人依信托契约的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个人信托依设立时间可分为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生前信托是委托人在世时所设立,其信托目的包含财产的规划、财产增值及税负的考虑。而遗嘱信托则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生效的日期是委托人发生继承事实的时候,其目的在于遗产的分配与管理。     个人信托是以各种财产权为中心,将自己名下包含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资产,交由受托人(信托机构)依照信托契约执行各项管理运用,以期达到预定的信托目的。由于个人信托的内容具有高度的弹性及隐密性,委托人对信托的财产亦能保有控制权,透过适当的规划,信托财产将不受委托人死亡或破产等因素影响,同时更可以享有信托机构专业的投资控管,种种优点是其它单一金融商品或服务所难以企及的。 二、个人信托的特点   个人信托对委托人而言,本身除有法令的明确保障外,还有其以下信托特点:   专业的信托财产管理。委托人通过签订信托 契约,将财产权移转给受托人。由于受托人是专业的信托公司,可借助其专业人才的管理、经营能力,促使信托财产创造最大的效益。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其外观上所有权虽属于受托人,但法律上信托财产权却独立于受托人自有财产之外,不归属于受托人的遗产、破产的财产范围,且受托人的债权人亦不得对该信托财产行使强制执行、抵消等行为。   合法节税管理规划。经由信托财产规划,可实现合法节省赠与税及遗产税。现在,我国的个人财产移转大都采取赠与或遗产继承的方式,但考虑到赠与税或遗产税迟早要颁布实行,而对照国外相关的法律,此二者税率均高均达50%。因此,税赋就成为移转财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如何降低移转成本,将成为个人信托财产规划的重心。   财产妥善存续管理。人的生命再长,也有终止的时候。因此,如何让财产保有完整性,并使财产权于原所有人生命终止后,仍可依照其意旨去执行,让财产权的效益得以持续,就成为财产规划的重心。而在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信托关系并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因此信托法律关系的建立就提供一个得以让信托财产达到继续经营的目的。     因此,个人信托在实际运作上极富弹性,在符合法令的要求下,其目的、范围或存续期间等均可依委托人的各别需要而制定,进而达到保存财产、避免浪费、执行遗嘱、监护子女、照顾遗族等多样化目的。 上一页  下一页
  • 信托产品介绍(六):法人信托

      信托是一个非常好的财产管理制度,其应用空间非常大,在美国有一种说法,信托业务对人的想象力是完全没有限制的。由于受托人机制的引入,通过信托,可以在财产安排上达到各种各样的目的,只要这种目的合法。在国外成熟的市场上,企业是现代信托的最主要的使用者,几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都可以运用信托达到目的。一、法人信托的概念   所谓“法人”是指根据指定程序成立的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社会组织,其基本特点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享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 而法人信托是指由公司、社团等法人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的各种信托业务。     法人信托又称“机构信托”、“公司信托”、“团体信托”,是“个人信托”的对称。法人信托业务的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多种法人机构,即各种从事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公司有了较大发展的基础之上。在这种业务中,委托人是公司、社团等法人,而受托人只能是信托机构,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和代理的资格。法人信托的建立必须首先进行公司申请。公司依据自身业务和经营状况,认为确需信托机构提供服务,可以选择一家经营作风好、实力雄厚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信托机构受理信托后,双方要签订公司信托合同。现代的法人信托发展迅速,在整个信托的比重已超过发展较早的个人信托。 二、法人信托的特点   1.法人信托的委托人是 公司、社团等法人组织;   2.受托人只能由法人机构承担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的资格。因为法人信托所涉及的信托财产一般数额巨大,并关系到法人组织的整体利益,个人由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限制,无力承办。   3.法人信托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或者企业职工的直接利益,信托财产一般数额较大,因此信托机构在运用信托财产时需十分谨慎。   4.法人信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在经济繁荣时期,通常企业经营效益较好,法人信托的业务因此急剧增加;而在经济萧条时期,由于企业普遍经营不佳,法人信托业务会相应缩减。 三、法人信托的范围   1.针对公司债的信托;   2.关于公司创设、改组、合并、撤销和清算的信托;   3.关于有形财产的信托;   4.关于权利的信托;   5.关于公司员工受益的信托 四、法人信托的种类和作用   公司理财,所谓的“公司理财”,是人们最为熟悉的信托业务。企业经营中闲置的现金、长期资产均可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这类信托产品有:集合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等。   融资服务,通过信托完善企业的融资渠道。信托机构是拥有庞大金融资产的金融机构,既可以做一般贷款(即债权性融资),也可做股权性融资,因此,当企业需要资金时,除了找银行,还有一个重要的渠道是信托公司,它不但可以像银行一样发放贷款,而且还可以作为股东直接向企业投资。   1.动产设备信托   动产设备信托,这种方式在国外应用非常普遍。它与融资租赁比较接近,当企业需要购置大型机器设备而资金不足时,可以和信托公司联系,由信托公司给设备制造商出具“受益凭证”,制造商据此从银行取得借款进行生产,生产出设备归企业使用,企业完全付清款项后设备归企业所有。在此过程中通过信托结构使交易具有了信用基础。   2.附担保的公司债   附担保的公司债也多采用信托的方式进行担保。发行公司债券也是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发行的企业债券全部都是信用债券,只有信用级别很高的企业才能发行。据说目前国家计委正在考虑允许企业发行以其资产做担保的公司债券。在此过程中,必须引进信托,把企业资产托给信托机构,利用信托使有担保的公司债券容易发行。   在交易安全方面,信托作用独到   1.信用帐户信托   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非常不好,买卖双方互相不信任,先给钱怕对方不交货,先交货又怕对方不付钱,对信用风险的顾虑往往影响交易的效率。在此环节上,信托公司可以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买卖双方可找一家信托公司,买方开立一个信托账户,专门用来支付货款,由信托公司负责在货物验收完毕后支付货款,大大减低交易成本。这种信托方式在国外应用非常普遍,很多企业之间的交易都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这种信托方式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下意义可能更为深远。   2.表决权信托   在企业治理结构上,信托也可以发挥作用,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目前上市公司主要的结构是大小股东,大股东居于控制地位,小股东权益无法保障。表决权信托可以使小股东把表决权集中起来,委托给“受托人”,集中行使表决权以对抗大股东。去年胜利股份的股权之争中就有小股东发出通知,达成小股东表决权增级。这是这种信托关系在市场上的自发应用。   3.避免企业破产信托   在企业遇到财务困境时,表决权信托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财务问题渡过难关,避免破产。一般地说,在企业遇到财务困境时,债权人如银行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往往要求企业还款,即使企业遇到的是暂时的困难,在无法取得企业的控制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也不肯继续注入资金。而按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对企业无管理权。这样企业无法走出财务困境,除了破产别无它途。在此情况下,为挽救企业,股东可以用信托的形式把表决权交给债权人,由其行使对企业的表决权。债权人在对企业可控的情况下,一般会愿意注入资金,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企业塑造公众形象、履行社会责任时也可利用信托   企业往往采用捐赠的形式树立公众形象,带有一定的广告性质。一次性的捐赠广告效果的持续期很短,如果采用公共信托的方式,例如设立教育信托基金,用基金收益捐助失学儿童,可以长久保持企业的公众形象。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也可使用信托方式。例如某一个行业有一个共同的环保问题,靠单独的一个企业又无力解决,可以由每家企业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一个环保公益基金,共同解决这一问题,履行社会责任。   为企业员工谋福利,增强公司凝聚力   是公司为雇员提供各种利益的信托,即公司定期从雇员的工资或公司利润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交给信托机构,委托后者加以管理和运用,并由公司雇员享受信托收益。这类信托业务有:   1.养老金信托:养老金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定期缴纳的养老基金,负责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并在雇员退休后定期向其支付退休金的一种信托业务。   2.福利储蓄信托:是法人信托的一种,它是指把职工的财产积累储蓄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运用,以便将来形成一项财产的一种指定金钱信托业务。   3.职工持股信托:是指将职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 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职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职工购买本公司股票。   4.利润分享信托:是为职工将来分享公司利润而设立的。公司作为该信托的委托人,每年将净利润的一定比例委托给金融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并在一定时期后将信托本金及收益支付给公司的职工。
  • 关于信托财产继承的处理办法

    信托资金或者受益权发生继承可参照下述办法进行处理:      第一条  信托财产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及继承权,应向县、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信托投资公司凭此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条  继承人申请继承信托财产须提供以下材料至信托投资公司:   1、遗嘱、遗赠协议书及其公证书或者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具有证明力的法院法律文书;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3、继承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信托投资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三条  法定继承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之间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继承份额的规定执行,信托投资公司无权干涉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在办理继承手续时:   1、继承人全部至信托投资公司,现场办理支付手续;   2、提供经过公证的遗产分割协议。   第四条  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信托投资公司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支付手续。 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支付手续,信托投资公司不对继承人所提供的任何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办理支付前,继承人须作出书面承诺;办理支付手续后,因继承产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继承人承担责任,与信托投资公司无关。   第五条  在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支付手续的过程中,如另有继承人告知法院正在审理与本信托财产有关的遗产继承纠纷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中止办理支付手续,至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生效后根据该法律文书办理。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死亡后,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的证明,信托投资公司代为保管,但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外国人、定居国外的华侨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如其确实已死亡,其国内的合法继承人凭原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死亡证明,向当地县、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信托投资公司凭此办理支付手续。其在国外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定居我国的外国人作为委托人或受益人,其死亡后信托财产继承与我国公民作为继承人时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当事人国籍所在国家与我国订有相关双边协议的外国人应按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继承人长期在国外定居的,申请继承信托财产时应提供:   1、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死亡证明;   2、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可的亲属证明材料;   3、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权证明书。   信托投资公司凭以上材料办理支付手续。
  • 信托产品介绍(五):附担保公司债信托

      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是一种财产权信托,是公司债券的债权人将作为债券发行抵(质)押物的实物资产上的担保权信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受益人及全体债券债权人的利益,管理和行使担保权的一种外部财产管理行为。      例如: 某上市公司拟发行企业债券,并且用自有的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由于公司不能与每位债权人签订担保协议,也无法将不动产分割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在设计企业债券的时候,就与信托公司协商一致,每位债权人将担保权利委托给信托公司行使。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信托公司代表所有债权人处分抵押物。
  • 信托产品介绍(一):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行为。    1、单一资金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例如: 甲企业资金比较充裕,但是乙企业却因业务的需要出现暂时的资金紧缺,甲乙双方经协商,甲企业借款1000万元给乙企业,乙企业将其房产作为抵押。由于企业之间的借贷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因此,双方商量通过丙信托公司的单一资金信托业务方式进行。   甲企业将资金委托给丙信托公司,指定用于贷款给乙企业,担保方式为抵押。丙信托公司在接受委托后,与乙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将资金贷款给乙企业,并且办理抵押手续,贷款期间,丙信托公司发挥专业优势,代理甲企业管理贷款。贷款到期后,乙企业向丙信托公司归还贷款,丙信托公司向甲企业返还信托利益。    2、集合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二个或者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例如: 某市政府拟进行一项市政工程建设,但是由于财政资金在当期紧张,因此,与信托公司达成融资合作意向。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需要,设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从社会募集资金,贷款给市政工程项目单位。而且,由于该市政项目的还款一般由财政预算安排偿还,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倍受市场的青睐。   自2002年开展资金信托业务以来,各信托投资公司利用资金信托方式从社会上募集了上百亿元的资金,由于资金信托计划具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受到投资者的追捧,成为继股票、债券之后的另一条投融资渠道。
  • 信托产品介绍(二):股权信托

      股权信托是指出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股东将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受托人)持有,由受托人行使约定的股东权利的制度安排。   1、表决权信托     表决权信托又称商务管理信托,是为了争取公司的控制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从而将股东表决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表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种股权信托方式。 上市股份公司中众多分散的中小股东将其拥有的股份上的表决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代表这些中小股东根据有关规则,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促进股份的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表决权信托作为一种反收购手段,可以成为公司防御恶意收购的措施。    2、管理层收购信托        管理层收购信托(MBO)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的共同委托,通过资金信托方式,由信托投资公司出面收购、持有并管理委托人所经营企业的股权的信托。    具体来说,信托投资公司在MBO中的作用和功能包括:    融合了顾问、投资、基金、担保、信托等多种功能;    建立了一个综合化、多角度、一条龙的MBO服务,操作平台;    方式灵活地解决了MBO融资难的问题;    有效规避了管理层为MBO专门设立的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双重征税等问题;    3、职工持股信托   职工持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对于(拟)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由信托公司代员工持有并管理其所在企业的股权。也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接受企业员工持股会、工会的股权委托,对原有的员工持股形式进行规范,建立标准的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员工持股的合法、规范、统一管理。    职工持股信托法律背景:《工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工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中华全国总工会已明确指出: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证监会据此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 24号);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由于职工持股给公司的运作带来隐患,因此,相应的部门作了上述的法律规定。职工持股作为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一种现象普遍存在。因此,解决现存的职工持股遗留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在职工持股会、工会等形式不能作为职工持股的代表时,通过信托进行职工持股就可以比较好的解决上述问题。    员工股权投资资金信托操作方案    第一: 公司与信托公司就员工持股达成合作意向,并据此设计《员工信托持股章程》;    第二: 公司确定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以及额度;    第三: 员工与信托公司签订《股权投资资金信托合同》,将资金划至信托公司开设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公司与信托公司共同监控;    第四: 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划至验资账户,会计师事务所对信托公司的出资进行验资;    第五: 新公司成立后,信托公司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而员工按比例成为实质上的股东;    第六: 信托公司根据新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董事和监事。董事成员、监事成员的确定由员工集体推选。 董事、监事在出席会议进行表决时,必须征得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员工的同意。或者员工全权委托董事、监事进行表决,而无需就每次会议征得员工的同意。    第七: 信托公司委派员工集体推选的人员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代表在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必须征得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员工的同意。    第八: 信托公司根据新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收取红利,划至信托资金专户;    第九: 信托公司在收取红利后,按照受益权比例划至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 员工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应该支付给信托公司的信托报酬,由新公司代为支付,新公司在代为支付后,从向员工的分红中予以扣除。 
  • 信托产品介绍(三):不动产信托

      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以土地及地上固定物为信托财产的信托。    具体是指:   信托合同期间,委托人应将不动产的产权转移给信托公司所有。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对不动产地进行买卖、租赁、开发建设、维修等管理和处分。
  • 信托产品介绍(四):企业年金信托

      国家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企业年金: 是以员工薪酬为基础,个人和企业分别按比例提取一定金额统放在个人账户下,由金融机构托管,并指定专业投资机构管理。    企业年金信托是指委托人(企业)将计提的企业年金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受托人通过多种运用方式(存放银行、贷款、同业拆放、购买有价证券等)实现委托资金的保值、增值,并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或分期进行信托财产和收益的分配。在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同时,取得相应的社会效应。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企业年金的优势:    信托制度优势: 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财产之外,年金开设专门的账户,具有债务免追索和破产隔离功能;    资金运用优势: 信托投资公司几乎拥有所有的资金运用方式和渠道;    专业优势: 信托投资公司是专门从事资产管理的专业金融机构;   合同管理优势: “信托方式”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结构弹性,可以满足企业年金个性化设计和操作复杂的要求;    增值服务优势: 由于信托公司的上述优势和特点,因而产品创新的空间比较大,可以延伸出更丰富的金融服务功能。
  • 信托小知识

    1.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资产所有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思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有哪些功能?   信托的本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所以信托业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理财功能。信托本身就是一种财产管理的制度安排,财产管理功能应该构成信托业首要的和基本的功能。金融财产与非金融财产等等多样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通过信托方式交由信托公司经营,信托公司通过开办信托业务、提供专项服务,发挥为财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运作、处理各种财产的作用,以此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     (2)中长期金融功能。在货币信用经济条件下,社会财产的相当大部分必然以货币形态出现,对这部分财产的管理必然伴随货币资金的融通过程,因此理财功能的发挥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金融功能,信托公司越来越具有财产管理机构和中、长期金融机构的双重性质与机能。     (3)社会投资功能。通过开办信托业务参与社会投资行为是信托业的重要功能。信托公司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的做法,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只有信托业享有投资权和具有相适应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代人理财功能的发挥方能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4)中介服务功能。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中介,对其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服务,协调和处理经济过程中各个环节上的各种经济关系是信托业的特有功能。因此,经济咨询、资信调查、投资咨询、担保见证等应构成信托的特有业务。     (5)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功能。在西方发达国家,办学基金、慈善机构一般都由信托公司代理经营,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社会公益需求正逐步上升,近年来出现的扶贫基金、养老统筹基金等也可以由信托经营。   3.什么是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是指以货币形态的合法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把货币资金支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当信托终了时,受托人将仍以货币资金的形式给付本金和收益。   4.资金信托的特色有哪些?   ①安全的法律保证:《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②独立的财产地位: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破产隔离效应,能够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③特色的专家理财:高素质的理财专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计理财方案,使受益人安享投资收益;④灵活的运作方式:资金可以单独或组合投向项目贷款、实业投资、证券投资、同业拆放等多个领域,满足委托人不同的投资需求;⑤单独的理财帐户:每个信托计划单独设立帐户、单独进行管理,运作规范、透明。   5.什么是信托当事人?   信托关系中规定信托当事人分为三方:①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②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③受益人(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上述三者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   6.什么是信托财产?   因设立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而增值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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